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解读《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3月27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书面审议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了要完善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缴费补贴调整机制、补缴与缴费约束机制及完善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等。这对我省3400多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有哪些实实在在的利好?3月28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
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稳步提高待遇水平
据介绍,此次《实施意见》提出了要完善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将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实施意见》提出,将建立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通过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稳步提高待遇水平。
《实施意见》明确,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中央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标准由省委、省人民政府根据我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超出中央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平均负担三分之二,剩余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负担。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可在中央和省基础养老金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负担。
据了解,我省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现行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3元,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88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省基础养老金15元,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财政平均负担三分之二。
《实施意见》还明确,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不含补缴年限),所需资金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负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居民等各方面的责任。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
着力提高个人缴费与个人账户存储额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实施意见》对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补缴与缴费约束机制及完善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等均予以明确。如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城乡居保缴费档次标准,以提高个人缴费;允许补缴中断缴费年度保费,以提高个人账户存储额;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则可以增加个人账户基金收益。
《实施意见》提出,要根据国家要求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由省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
要研究建立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据介绍,在我省现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按年缴费,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可以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补助和资助。政府补贴包括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补缴与缴费约束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按不低于当前年度最低缴费档次标准补缴以前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中断缴费参保人,按中断缴费年度或当前年度的缴费档次标准,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愿意提高已缴费年度缴费标准的,参保缴费人按已缴费年度或当前年度缴费档次标准,补缴已缴费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但同一个缴费年度个人缴费总和不得超过当前年度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实施意见》提出,个人账户结余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省级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规定,对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展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让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文/刘银艳 谢忠东 刘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