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健康保险政策出台的背景
(一)主要目的
1.落实国务院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提出的“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要求,税务总局和财政部、保监会一直对商业健康保险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研究,2015年,三部门在研究基础上先后印发《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文件,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和各省、自治区选择的一个城市等31个地区,开展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
试点一年来,政策取得一定成效。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关于向全国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4月28日联合印发《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明确将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
2.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
通过给予税收优惠方式,使人民群众对商业健康险认知度不断提高,市场参与主体不断增多,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
3.促进医疗“第三支柱”发展
商业健康保险是医疗保障第三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覆盖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中空白地带,成为二者有效补充。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对建立完善医疗保险“第三支柱”具有积极意义,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充分体现国家政策导向,有助于加快构建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
(二)相关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7号) 。
(三)近期开展的相关工作
1.加强新政策的宣传辅导;
2.进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3.完善申报表业务需求;
4.修改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软件。
二、什么是商业健康险
(一)概念
1.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为保险标的;
2.保证被保险人疾病、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对直接费用、间接损失进行补偿,赔付一定医疗费用的保险产品。
(二)商业健康险包括以下主要险种
? 疾病保险(主要针对重大疾病的保险);
? 医疗保险(包括一般疾病和重大疾病的保险,范围较宽);
? 收入保障保险(指个人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长期看护保险(指对丧失生活能力人或老人的护理保障和经济赔偿的保险)。
目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险,主要涵盖疾病保险、医疗保险两部分。
(三)商业健康险的性质
商业健康险进行产品设计时,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可以说,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商业健康险是保本微利、惠民生的特殊设计的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社会半公益性质。
三、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征管操作
(一)基本政策规定
1.2017年7月1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可以按照2400元/年(200元/月)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1)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的,视同个人购买,按照单位为每一员工购买的保险金额分别计入其工资薪金,并在2400元/年(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税前扣除。
(2)原试点地区,7月1日后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2.举例:
(1)李某购买一款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全年共计支付3000元,那么他当年最多可在税前扣除2400元(200元/月)。
(2)王某同样购买一款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全年共计支付2000元,那么他只能在税前扣除2000元(平均每月166.67元/月)。
3.政策适用人群:
(1)具体范围:
?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
? 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人;
? 取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
?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 其中,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是指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所得的个人 。
? 符合规定的人群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必须取得税优识别码,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2)举例:
? 李某没有上述所得项目。但李某2018年炒股收入10万元,不能享受此项政策。
? 张某没有上述所得项目。2018年取得房租收入30万元,不能享受此项政策。
? 赵某没有上述所得项目。2018年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00万元,不能享受此项政策。
4.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纳税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并取得税优识别码,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1)什么是税优识别码?
税优识别码是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唯一性、真实性、有效性,避免纳税人重复购买税优商业保险产品,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2)限制性规定: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但未获得税优识别码,以及购买其他保险产品的,不能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因此,纳税人要辨别一款保险产品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主要看购买时能否取得税优识别码。
(二)具体情况处理
1.工资薪金和连续性劳务报酬纳税人自行购买保险产品:
? 个人直接购买商业健康险产品,取得税优识别码后,应及时向扣缴单位提供保单信息。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为其进行税前扣除,不能拒绝个人税前扣除的合理要求。
? 连续性劳务报酬纳税人是指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又在单位连续性工作、有购买健康险意愿的个人。在判定上,要看该个人是否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并取得所得。典型人群: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等。
? 扣缴义务人在扣除时,应在每月200元限额以内据实从个人应税收入中减去月保费支出。
对一次趸交一年保费的,分摊在各个月份,按月扣除。
举例:张三购买一年期商业健康险,一次性交费2200元(平均每月183元) ,张三及时将保单交给单位财务人员,单位财务计税时,每月为张三扣除183元。
举例:张三购买一年期商业健康险,一次性交费2800元(平均每月233元),张三及时将保单交给单位财务人员,单位财务计税时,每月为张三扣除200元。
2.单位统一为个人购买商业健康险产品。
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应将单位为每一参保员工负担的金额分别计入其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3.工资薪金和连续性劳务报酬纳税人的扣缴申报:
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扣缴义务人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申报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列中(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4.个体工商户:
(1)查账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2)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3)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其享受优惠的流程与企事业单位一样。
5.个体工商户购险的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并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将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金额填至“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行(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三)相关问题
1.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2.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保险期满后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税前扣除。
3.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保险期满后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终止享受税收优惠。
来源: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