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近日我县出台《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包括总则;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申请与审核;分配与管理;使用与退出;租金标准、使用范围及租金使用审批;权属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9章50条。
《办法》在“申请条件”中指出: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本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下;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共同生活的家属在本地没有住房(含临时聘请人员、见习生);在本地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且无房;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房改政策的可到所在社区、乡镇和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但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出售、赠与、征拆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不予受理公租房保障申请。而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人员、烈士家属、失独家庭、伤残病退军人、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等,可优先给予保障。凡申请公租房的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办法》还对公租房的分配与管理、使用与退出、租金标准、使用范围及租金使用审批、权属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来源: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